危房鑒定的檢測鑒定依據(jù)
1.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(JGJ 125-2016)
2.《砌體結構設計規(guī)范》(GB 50003-2011)
3.《木結構設計規(guī)范》(GB 50005-2017)
4.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(guī)范》(GB 50010-2010)2015年版
5.《建筑抗震設計規(guī)范》(GB 50011-2010)(2016年版)
6.《建筑變形量測規(guī)范》(JGJ 8-2016)
7.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(GB 50352-2005)
鑒定程序及評級標準
⒈鑒定程序
本次危房鑒定程序如下:
⑴建筑物現(xiàn)狀調查、勘測,包括結構平、立面布置、相關構造以及使用功能等。
⑵地基危險性鑒定。
⑶基礎及上部結構危險性鑒定:
①基礎檢測
②結構側向位移量測;
③裂縫及變形檢測。
⑷對調查、查勘、檢測的數(shù)據(jù)資料進行全面分析,綜合評定,確定其危險性等級。
⒉評級標準
根據(jù)國家標準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(JGJ 125-2016)規(guī)定,房屋基礎及樓層危險性鑒定,應按下列等級劃分:
Au級:無危險點;
Bu級:有危險點;
Cu級:局部危險;
Du級:整體危險。

危房檢測鑒定流程:
(一)受理申請;
(二)初始調查,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(xiàn)狀;
(三)現(xiàn)場查勘、測試、記錄各種損壞數(shù)據(jù)和狀況;
(四)檢測驗算,整理技術資料;
(五)全面分析,論證定性,作出綜合判斷,提出處理建議;
(六)簽發(fā)鑒定文書。
危房鑒定結果處理建議:
(一)觀察使用。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繼續(xù)觀察的房屋。(二)處理使用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,可解除危險的房屋。
(三)停止使用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,暫時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。
(四)整體拆除。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
經(jīng)鑒定屬危險房屋的,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(fā)出危險房屋通知書;屬于非危險房屋的,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,一般不超過一年。

危房鑒定的收集信息資料
現(xiàn)場檢測工作內容:
工程概況的調查與現(xiàn)場踏勘,內容包括:結構形式、基礎形式、墻體材料與砌筑方法、樓屋蓋形式,工程地質勘察單位、設計單位、施工單位、監(jiān)理單位等。 現(xiàn)場調查內容包括:鑒定建筑物的工程名稱、委托鑒定單位名稱、坐落地址、開竣工及投入使用日期、房屋用途、使用現(xiàn)狀、結構受荷、周圍環(huán)境等。 檢測與鑒定必須明確房屋鑒定的原因。
委托鑒定單位應向受委托單位提供以下文件:檢測鑒定委托書,地質勘察報告,結構設計圖紙或竣工圖,結構維修、加固、改造記錄、原材料檢驗結構、施工資料,并保證以上文件的有效性與真實性。
委托方應積極配合檢測鑒定單位工作,提供準確可靠的資料與現(xiàn)場必要的方便和條件,以便真實反映建筑物既有狀況。
完成檢測與鑒定后,檢測鑒定單位出具檢測與鑒定報告。檢測報告要求有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章。報告內容應明確檢測方法與受檢部位及檢測數(shù)據(jù),鑒定結果必須明確、具體,并應根據(jù)不同的結構狀況提出不同的要求,如觀察使用、整改后使用、定期檢查、繼續(xù)觀測等。對于要部分拆除或全部拆除的應有具體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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